毕业生实习就业普法宣传


  • 2021
  • 04/15
  • 10:07
  • 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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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jy.bhu.edu.cn/detail/news?id=415106&menu_id=19365&type_id=8996

一.什么是就业实习?

就业实习一般指的是基本完成学校的学习任务且达到相关要求,但并未获得学校发放的毕业证书的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


二、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问题

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相对应而存在的,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不管哪种实习生类型,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学生年龄一般在16周岁以上,符合劳动法对于就业年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此项规定并不包括在校学生。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实习生与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以实习生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三、实习生与单位之间用工关系法律性质

1、劳动关系判断的总体标准

实习生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根据实习生类型、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及实际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2、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在校学生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就业愿望,实习期内接受单位的劳动管理,单位也会支付相应的报酬。在该情形下,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四、是否能安排实习生加班?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故,除非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在就业实习一般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实习人员可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但应尽可能保证实习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实习报酬标准

就业实习报酬由双方约定

就业实习的报酬一般根据三方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约定,实习期工资可以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

六、实习生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就业实习按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责任

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工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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